合伙人


        合伙人,是指组织或个人合伙经营企业,参与合伙经营的组织或个人就是合伙人。在2006年8月27日修订完成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中规定 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。合伙人之间签订“合伙协议书”,同意各合伙人付出资本或劳务的方式共同建立公司,并规定获利与损失的分摊方式,共同 承担公司债务的义务。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。
    
      合伙人分为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。

      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中第三条规定“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 人。”国有独资公司、国有企业、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组成合伙企业后,合伙人被称为有限合伙人。有限合伙人以外的就是普通合伙人。

  合伙人应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。

 合伙人资格

        合伙人可以是自然人、法人和其他组织,我国对合伙人的资格也做出规定:

      1.合伙人为自然人的,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
      2.当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,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,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,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,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。


合伙企业

      两个以上合伙人依法成立的企业就是合伙企业,因合伙人有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之分,故合伙企业也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。

      我国法律规定,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,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。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,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。

合伙人投资方式

      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第十一条规定:“合伙人可以用货币、实物、土地使用权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;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。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,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,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。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,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,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。”

      合伙人的合伙投资方式可以为货币、实物、技术、劳务等,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标的,均可作为合伙投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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